聯想常程:競業糾紛案新進展,競業協議筆跡系本人所簽
常程因“家庭因素”離職兩天后即高調入職小米一事引起了軒然大波。
年初,前聯想手機業務負責人常程因“家庭因素”離職兩天后即高調入職小米一事引起了軒然大波。彼時,對于聯想公司稱與所有高管均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的發言,常程方面回應稱:從未與聯想簽訂競業條款,且未接受競業補償,所謂《保密與非競爭協議》上的簽名非本人所簽。一時間,常程是否與聯想公司簽署了《保密與非競爭協議》成為了外界關注的焦點。
近日,據騰訊新聞消息,聯想公司與常程的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糾紛案已有進展。9月16日,經仲裁庭指派的鑒定機構確認,常程于2017年7月24日在《聯想限制性協議》上的簽名為其本人簽署。不僅如此,據公開資料顯示,常程在離職后,聯想公司已按照約定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因此,如果常程違反該義務,則需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并需要支付違約金,同時,只要還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仍可要求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據聯想公司內部人士透露,目前常程方面正在試圖向仲裁庭主張小米并非聯想的競爭對手,并不違反協議。
專業律師趙占領表示,常程從聯想公司離職后短時間內入職小米公司,是否屬于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主要看小米公司是否屬于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如果競業限制協議中明確列明了聯想公司的競爭對手包括小米公司,則常程公司入職小米公司的行為顯然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如果競業限制協議沒有明確列明具體的競爭對手,而是通過概括性條款約定了員工離職后不能去競爭對手工作,則常程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的關鍵就是小米公司與聯想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
趙占領律師表示,由于兩家公司都從事手機研發、銷售業務,而且常程在聯想公司任職期間也負責手機業務,因此,兩家公司屬于競爭對手,常程的行為仍屬于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依法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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