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商標爭訴塵埃落定,“泰山”被駁回,“華為方舟”勝訴
二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泰山”與引證商標“泰山網”等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華為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7月14日消息,信息顯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行終2956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判決書顯示,華為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訴爭商標系華為公司的核心商標,經大量宣傳和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影響力,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
二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泰山”與引證商標“泰山網”等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華為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天眼查App顯示,同樣是商標爭訴,華為在訴爭商標“華為方舟”方面獲得最終勝利。
7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 判決書顯示,國家知識產權局曾于2020年駁回華為在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華為公司不服被訴決定,補充提交華為方舟編譯器相關信息匯編,用以證明訴爭商標與華為公司產生緊密關聯。 一審法院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華為公司就訴爭商標所提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原審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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